2、主要政策措施
為了促進可再生能源領域發(fā)展,丹麥政府注重通過立法提供保障,先后于1976 和1979 年通過了《供電法案》、《供熱法案》,1981 年通過了《可再生能源利用法案》(2008年修訂)。2003 年通過《能源供應法案》(2010年12 月做了修訂)。
丹麥采取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鼓勵發(fā)展低碳的可再生能源,鼓勵企業(yè)和個人節(jié)約能源和提高能源效率,主要包括固定電價政策,以及《丹麥能源政策協(xié)議》中規(guī)定的可再生能源建筑補貼、區(qū)域供暖對太陽能熱利用和生物質利用的支持;另外能源稅、二氧化碳排放稅、歐盟的二氧化碳排放交易體系等也為丹麥可再生能源的發(fā)展提供了可持續(xù)的資金和機制支持。
可再生能源補貼和稅收減免。丹麥政府對風電補貼始于1979 年,根據立法,通過Risø 國家實驗室的測試和資質認證后,私人投資風電能獲得風機購買價格30% 的補貼,后來補貼比例逐漸削減,最終取消了這一補貼。1981 年,開始對熱泵和太陽能供暖提供補貼,比例自1980 年的5% 提高到2001 年的8%,大大推動了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領域的應用,該補貼政策直至2001 年廢止。丹麥還規(guī)定,部分小型可再生能源系統(tǒng)免征公共義務附加稅(PSO),大型可再生能源系統(tǒng)減稅。電價政策。丹麥的可再生能源上網電價包括市場競價和補貼兩部分,例如風電,在市場競價的基礎上,根據不同的并網年份,采取差異化的電價補貼政策,確保補貼的合理性。對于陸上風電和非招標海上風電,政策規(guī)定2014 年1 月1 日后并網的風電實行固定補貼,在滿負荷發(fā)電6600 小時內,在市場成交價基礎上補貼0.25 丹麥克朗/ 千瓦時,
如果市場成交價格達到0.58 丹麥克朗/ 千瓦時或更高,補貼為零。
市場準入和上網優(yōu)惠。丹麥《電力供應法》要求可再生能源發(fā)電必須優(yōu)先上網,電網有責任收購并付款,如果風電場建成后不能及時入網,電網公司必須對風電場業(yè)主給予經濟賠償。新的《可再生能源法》中還規(guī)定,對于新建的海上風電場,在運行過程中如遇特殊原因被限制入網,電網公司也必須對風電場業(yè)主給予經濟賠償。
對可再生能源燃料征稅。2012 年《丹麥能源政策協(xié)議》規(guī)定,由于化石燃料的消耗將會減少,煤炭、石油和天然氣的稅收收入也將減少。因此,丹麥計劃引進一項新的“能源供應安全稅”,征收對象為所有燃料,包括采暖用的生物燃料和化石燃料。該稅可為可再生能源補貼提供部分資金來源。
降低石油和天然氣消費。為減少使用石油和天然氣采暖,《丹麥能源政策協(xié)議》規(guī)定,從2013 年起新建建筑禁止使用石油和天然氣采暖;區(qū)域供熱區(qū)內的既有建筑自2016 年起不得安裝新的石油鍋爐。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陽光工匠光伏網】官方微信
投稿熱線:0519-69813790 ;投稿郵箱:edit@21spv.com ;
投稿QQ:76093886 ;投稿微信:yggj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