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告,因5.14億仲裁案事件,東方日升于今日(11月15日)收到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寧波監(jiān)管局下發(fā)的《關于對東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寧波證監(jiān)局在判決書中表示:2023年9月28日,東方日升發(fā)布《關于公司仲裁裁決的公告》稱,收到“ICC”的《裁決書》,需向“FOCUS”支付 71,675,191.80 美元,預計由此將減少公司2023年度凈利潤 385,524,729.77 元。東方日升于 2021 年 7 月收到仲裁通知,直至《裁決書》收到后才首次對外披露仲裁事項,相關風險揭示不足。
此前,2020年12月16日,東方日升與客戶 FOCUS 就雙方于簽訂的組件供應合同產生糾紛;
2012年7月14日,FOCUS 向 ICC 申請啟動仲裁程序;
2021年7月24日,東方日升接到 ICC 通知,告知 FOCUS 已向其提交仲裁申請;
2023年2月,ICC 開庭審理本案,并于近日作出《裁決書》;
2023年9月28日,東方日升發(fā)布《關于公司仲裁裁決的公告》,東方日升被判賠償71,675,191.80美元(折合人民幣514,032,973.03元),預計由此將減少公司2023年度凈利潤 3.855億元。
2023年10月9日,深圳證券交易所發(fā)布《關于對東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 關注函》。
深交所要求東方日升認真自查,并在2023年10月16日前提交補充說明材料,主要包括:
1)是否對仲裁事項按規(guī)定及時履行了信息披露義務。
2)說明就相關合同糾紛及仲裁事項進展與年審會計師進行溝通的具體情況,以及是否需要根據仲裁結果 對前期財務報表進行差錯更正。
3)東方日升于2022年3月25日申請向特定對象發(fā)行股票, 并于2022年9月15日注冊生效,相關申報文件中并未提及上述仲裁相關的重大未決事項。請說明未在申報文件中充分披露相關事項的原因。
公告原文如下:
原標題:東方日升:收到寧波監(jiān)管局警示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