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臺風作為一種自然災害,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不可抗力,在因其造成的法律糾紛中,可以成為相關方免責的依據,但不必然作為免責理由。責任的界定,要看其不可預見部分是不是造成損失和傷害的直接原因。
2017年,開平市某酒店聘請一家環(huán)保太陽能熱泵公司為其樓頂鋪設光伏電板。安裝期間,恰逢臺風過境,部分光伏電板被臺風吹落損毀。對于光伏電板的損失由誰承擔,雙方未能達成共識,于是來到開平市人民法院“對簿公堂”。
那么,因臺風造成的損失,該由誰“埋單”呢?
遇臺風過境,369塊光伏電板受損
2017年6月,開平市某酒店與一家環(huán)保太陽能熱泵公司簽訂《光伏并網發(fā)電項目合同》,約定由該公司為酒店的樓頂光伏并網發(fā)電項目提供技術方案設計、設備供應及調試安裝。
同年8月23日,受臺風“天鴿”影響,該公司已安裝在酒店樓頂的部分光伏電板被大風吹毀。此外,酒店當時有第三方裝修公司在施工,臺風將施工區(qū)域已搭建的鐵硼及附屬物吹落,也導致部分光伏電板被砸毀。事發(fā)后,雙方核定毀壞的光伏電板共369塊,總價值43.17萬元。
因未交付使用,設備提供方承擔主要責任
開平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已損壞光伏電板的損失應由誰承擔?這家環(huán)保太陽能熱泵公司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因臺風突襲致使部分光伏電板受損,應認定不可抗力是造成本次損害的主要原因,酒店大樓上的附屬物脫落是間接原因。
因被毀壞的光伏電板是在安裝過程中發(fā)生,并未交付酒店使用,因此,該公司對造成的損失應承擔主要責任??紤]到酒店對大樓附屬物的管理欠妥,對于被毀壞的光伏電板造成的損失,酌情由酒店承擔20%的賠償責任,即8.63萬元。隨后,該公司提出上訴,案件經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
臺風作為一種自然災害,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不可抗力,在因其造成的法律糾紛中,可以成為相關方免責的依據,但不必然作為免責理由。
責任的界定,要看其不可預見部分是不是造成損失和傷害的直接原因。因此,在預先獲知臺風信息的前提下,理應予以足夠重視,盡力采取適當的加固措施以避免事故發(fā)生或減輕損失。若因防范措施不到位,有可能因存在過錯而導致不可抗力免責的事由不能成立。
原標題:對簿公堂!光伏遭遇臺風襲擊,損失該由誰“埋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