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金辰股份對上交所上市公司監(jiān)管一部關于變更募集資金用途問詢函的回復公告,經對相關公告事后審核,要求作出進一步說明。上海證券交易所對公司變更募集資金用途事項進行二次問詢函。
12月23日,資本邦訊,金辰股份(603396.SH)收到上海證券交易所對公司變更募集資金用途事項的二次問詢函。
根據金辰股份對上交所上市公司監(jiān)管一部關于變更募集資金用途問詢函的回復公告,經對相關公告事后審核,要求作出進一步說明。
一、關于擬變更募投項目“搬運機器人(13.950, 0.00, 0.00%)和智能物料傳輸倉儲系統”和“光伏電池片生產自動化系統”。根據金辰股份回復公告,“搬運機器人和智能物料傳輸倉儲系統”的市場環(huán)境及行業(yè)發(fā)展趨勢,在公司取得IPO募集資金時已發(fā)生了重大變化,行業(yè)發(fā)展空間變小;“光伏電池片生產自動化系統”的市場環(huán)境也在公司上市后發(fā)生了較大的變化,競爭持續(xù)加劇,投資的風險和不確定性大幅增加。2019年8月22日,公司披露的《關于2019年半年度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仍稱,募投項目可行性未發(fā)生重大變化。要求公司補充披露:
1.募投項目所處市場環(huán)境發(fā)生變化的具體時間點,并量化說明具體變化情況;
2.結合市場環(huán)境發(fā)生重大變化的時點、金辰股份自上市以來關于募投項目可行性的歷次披露情況,說明相關信息披露是否真實、準確,是否存在前后信息披露不一致的情況,相關風險提示是否及時、充分;
3.市場環(huán)境自金辰股份2017年上市后即發(fā)生重大變化,公司遲至2019年12月才決定終止實施相關募投項目是否符合《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第十條等有關規(guī)定。
二、關于在建募投項目“金辰研發(fā)中心研發(fā)平臺建設項目”。根據回復,金辰股份于2018年5月23日召開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變更該項目實施主體和實施地點,原計劃購置廠房作為實施地點,因與房屋所有人無法協商一致,于2019年8月租賃廠房用于投資建設。要求公司補充披露:
4.購置廠房作為實施地點的必要性,存在的具體障礙、主要溝通過程,相關事項耗時較長的原因及合理性;
5.金辰股份將實施地點由購置廠房變更為租賃廠房的具體時間,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義務及相關程序;
6.結合該項目自金辰股份上市以來的進展變化以及歷次披露情況,說明相關信息披露是否真實、準確,是否存在前后信息披露不一致的情況,相關風險提示是否及時、充分,是否符合《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第十條等有關規(guī)定。
三、關于募集資金實際使用情況。金辰股份于2017年10月上市,根據相關公告,IPO募投項目建設周期均為2年,但凈額合計3.29億元的募集資金僅實際使用6934.59萬元,且其中4279.66萬元以置換前期已投入自籌資金方式使用,實際資金投入明顯緩慢。要求公司補充披露:
7.募集資金的實際使用情況,包括歷次理財本金回收及收益實現情況,說明募集資金是否存在使用受限的情形。
四、關于新募投項目。根據相關公告,變更投向的1.54億元募集資金擬用于“年產40臺(套)隧穿氧化硅鈍化接觸高效太陽電池用平板式PECVD設備項目”,產品為用于TOPCon太陽能(3.630, 0.00, 0.00%)電池生產的薄膜沉積設備。根據回復公告,目前國內尚無電池片生產設備廠商具有量產TOPCon太陽能電池生產設備的供應能力。要求金辰股份補充披露:
8.量產TOPCon太陽能電池所需的主要生產設備,說明金辰股份擬開發(fā)產品所處的產業(yè)鏈位置、技術難點和制造門檻;
9.新募投項目及其擬開發(fā)產品與金辰股份發(fā)行可轉債募投項目“年產40臺(套)光伏異質結(HJT)高效電池片用PECVD設備項目”及其擬開發(fā)產品的關系;
10.目前國內廠商在薄膜沉積設備方面的開發(fā)情況,并結合金辰股份目前所處開發(fā)階段,說明公司投建該項目的優(yōu)劣勢;
11.結合此前披露的投產計劃,說明是否存在影響按計劃投產的重大不確定性因素,并充分提示風險。
原標題:是否存在前后信息披露不一致的情況?金辰股份變更募資用途遭二次問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