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國電能源一總監(jiān)因曠工13天被解除勞動合同。該名總監(jiān)隨后起訴要求國電能源支付補償金和完成項目的績效獎金330余萬元。法院還認定錢某在上述打卡異常所涉時間構成曠工,因此國電能源與錢某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符合法律規(guī)定。國電能源將支付錢某共計93.02萬元。
近日,裁判文書網一則公告顯示,國電能源一總監(jiān)因曠工13天被解除勞動合同。該名總監(jiān)隨后起訴要求國電能源支付補償金和完成項目的績效獎金330余萬元,最終法院判決不足百萬。
2016年11月16日,錢某以分布式區(qū)域開發(fā)總監(jiān)于入職國電能源。國電能源與錢某簽訂了起止期限為2016年11月16日至2019年11月15日的勞動合同,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工作崗位工作地點和績效工資的考核辦法,其中還約定了若錢某有“連續(xù)曠工3天,1年內累計曠工7天以上的”情形的,國電能源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016年11月28日,國電能源下發(fā)的分布式光伏項目投資開發(fā)獎勵方案的通知規(guī)定:外部合作方投資開發(fā)的獎勵方案為:委托第三方鎖定屋頂資源的咨詢服務費封頂標準為:面積30000平方米以上,供電模式為自發(fā)自用、余電上網的,0.08元/瓦;委托第三方鎖定屋頂資源的咨詢服務費支付節(jié)點如下:鎖定屋頂支付到30%,全容并網支付到60%,足額收取閱電費及補助支付到90%,并網一年后支付到100%。上述通知的有效期為2017年6月30日。
2016年底,國電能源的相關負責人簽字確認了負責人為錢某的2016年分布式項目開發(fā)獎金計提明細,該明細中記載了9個外部合作方投資開發(fā)項目,合計項目提成62.1萬元。國電能源一直未向錢某支付上述項目開發(fā)獎金。
2018年1月15日,國電能源與某電力能源公司因前述所涉的9個項目引發(fā)的糾紛發(fā)生訴訟,雙方在訴訟過程中均表示上述項目中僅有2項已經完成,其余項目未實際完成安裝;雙方就上述爭議所引發(fā)的訴訟案件尚未最終完結。
2018年3月13日,錢某以外部合作方投資開發(fā)的方式開發(fā)了中車長江公司武漢園區(qū)光伏發(fā)電項目,并與有關單位簽訂了能源管理合同。國電能源也未向錢某支付上述項目的獎金。錢某主張,其應獲得上述項目的項目開發(fā)獎金為75萬元;而國電能源主張錢某不應獲得上述項目的項目獎金。
2018年4月13日,在錢某的要求下,國電能源通過微信向錢某發(fā)送了有關員工業(yè)績指標、開發(fā)模式及獎勵標準和獎金計發(fā)標準的表格。2018年7月24日,國電能源向錢某送達離職辦理告知書,以錢某“自2018年6月1日至7月24日,已連續(xù)13日通報曠工”為由與錢某解除勞動合同。同時,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7月24日期間國電能源未向錢某支付工資,但為卻繳納了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錢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確認勞動關系并支付2016年11月15日至2018年7月24日期間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33萬元;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6萬元;2018年5月至2018年7月期間的工資4.5萬元;2016年11月至2018年7月期間的項目開發(fā)獎金282萬元和報銷款1.97萬元;2016年11月15日至2018年7月24日期間的未休年休假工資4.14萬元;共計331.61萬元
勞動仲裁庭審過程中,國電能源明確表示同意給予錢某享受“2016年1天、2017年10天、2018年折算5.5天”的年休假。
2019年5月23日,仲裁委裁決確認錢某與國電能源在2016年11月16日至2018年7月24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國電能源向錢某支付2018年5月至2018年7月期間的工資1.12萬元;2016年11月至2018年7月期間的項目開發(fā)獎金282萬元和報銷款1.97萬元;2016年11月15日至2018年7月24日期間的未休年休假工資9655.17元,共計286.06萬元雙方對裁決中關于賠償金、獎金和出勤情況仍然存在爭議,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國電能源應按照上述七個項目達到了鎖定屋頂階段的標準向錢某支付30%的項目開發(fā)獎金,但并未達到獲取中車長江公司武漢園區(qū)光伏發(fā)電項目的項目開發(fā)的獎金。法院還認定錢某在上述打卡異常所涉時間構成曠工,因此國電能源與錢某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符合法律規(guī)定。
法院依法判決,國電能源與錢某在2016年11月16日至2018年7月24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國電能源向錢某支付2016年11月至2018年7月期間的報銷款1.97萬元;2018年5月至2018年7月期間的工資1.12萬元;2016年的項目開發(fā)獎金87.72萬元;2016年11月16日至2018年7月24日期間的未休年休假工資2.21萬元,共計93.02萬元。(法說資本 恢恢)
原標題:國電能源一總監(jiān)因曠工被解除合同 要求支付300萬獎金